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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有哪些?

一、物业服务人的权利义务《民法典》有哪些?

物业服务人的权利包括:

(1)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

(3)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4)有权要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其管理服务行为。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承担物业的专项服务业务,但不得整体转包或通过拆解分包的形式变相转包。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有:

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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