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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赁合同为借款作担保,债权人要求确认承租权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会有各种形式的担保。有些债权人在提供借款时,会要求借款人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以此来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这实际上是一种以物抵债的方式。北京房产律师提出要注意的一点是担保合同实质上是一种从合同,如果没有主合同,担保合同也无从谈起。

被告钟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除签订《借款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双方约定:若被告钟某逾期未能足额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则被告钟某自愿将其名下的两套房屋以及车棚出租给原告周某使用,借款利息作为原告周某支付的租金,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钟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告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对判决确认其对被告钟某所有的上述两套房屋享有租赁权和使用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虑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背景及履约情况,双方实际系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现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钟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且双方未能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经法院释明,原告周某坚持本案应按房屋租赁合同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且周某自述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就还款事宜起诉至原告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因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周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确认其对租赁物享有承租权的诉讼请求。

北京房产律师提示:担保合同,是指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而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协商约定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北京房产律师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担保合同,当被告不能履行债务时,原告可以行使担保合同的权利,但是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原告如果以借款合同这一主合同提起诉讼则可以主张租赁权和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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