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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男子头天卖房,第二天出拆迁公告后反悔

一男子在卖了自己的房子的第二天,当地政府就发布了房屋的征收公告,而这套房屋正好是在征收的范围之内,男子觉得自己卖亏了,于是便拒绝交付房屋,还把房屋中介公司和买家告上了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其诉讼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1年,宁波的刘某与陈某、某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刘某按约定向陈某全额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几天后,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付房屋。然而第二天,该地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陈某刚卖掉的房屋正属于征收范围之内。陈某顿时觉得卖亏了想反悔,拒绝交付房屋,并将刘某与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经法院审理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问题1:本案中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还没有交付,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

北京房产律师:从《民法典》第214条的规定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不同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办理产权变更或登记为准,而不是以物的交付为时间点。因此,在本案中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但是还没有交付,房屋的所有权也是归刘某所有。

问题2:本案陈某可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北京房产律师:《民法典》第563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在本案中,不存在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而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因此陈某不能以此解除和刘某之间的合同。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北京房产律师:在本案中,卖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当天,完成了房屋的过户手续,而第二天就出了拆迁公告,卖家因此觉得自己吃亏而要反悔,但是这一理由并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损失只能由卖家陈某自己来承担。而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在于,无论是卖房还是买房的时候,对于房屋的具体信息一定要了解清楚,莫要因为一时着急的决定而让自己遭受损失,因为一旦后面要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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